浙江浙银金融租赁公司违法被罚 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310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2 )。

  信息公开表显示,江浙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租赁业务三查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以下为原文: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公司违法被罚 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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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 3 月 10 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 2022 〕 2 号 )。 信息公开表显示,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 租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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