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合作,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领域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抖客网,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万元。

 

  前期,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销的“四季农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遂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未取得该韭菜批次的正规检验检测报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四季农庄”韭菜生产商的农残超标行为抄告了相关的市场监管局。

 

  案例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品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74.3 公斤牛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江阳水产批发市场内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储存在该场所用于销售的74.3公斤冻品牛肉产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查见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疑似走私冻品牛肉。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74.3公斤冻品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为方便销售储存于批发市场冷库,销售价格是120元/公斤。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尚未售出。综上所述货值8916元,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6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以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弥富上海公司作出罚款142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曝光称,弥富上海公司通过其淘宝网网店销售的“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和“元力参堂-VC饮”为普通食品,而上述两款饮料添加了尚未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药品“天麻”或者“黄芪”。经了解,弥富上海公司的上游公司弥富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富浙江公司)已被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立案侦查。

 

  涉案食品的生产、流通、仓储服务涉及长三角区域,2021年3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起了三地联合侦查,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就上述案件实行长三角协同查处。

 

  经查明,2021年1月26日,弥富上海公司在其开设的“元力参堂官方店”淘宝店中销售了“人参植物饮料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240元/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覆盆子、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人参饮料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VC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为198元/件,生产批次为2021年1月26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海藻糖、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黄芪、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弥富上海公司委托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货值金额为21900元,无违法所得。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的侦查,尚未查见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饮品中添加“天麻”或者“黄芪”。据此,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以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2020年底,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某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某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没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肉粽案

 

  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882箱鲜肉粽,8卷标签,标签上印有“嘉兴粽子,品名:鲜肉粽(真空装、熟制),产品标准代号:SB/T 10377,产品类型:有馅类、蒸煮类糕点,重量/规格:散装称量,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商:嘉兴某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嘉兴某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嘉兴”等字样。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电商负责人林某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鲜肉粽883箱。4月12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安徽专线将鲜肉粽发给当事人。4月13日,当事人收到鲜肉粽882箱(物流途中丢失1箱),准备包装后在拼多多、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鲜肉粽采购价格为3.1元/袋和4.65元/袋。当事人印制的上述标签未经过嘉兴某奇食品有限公司和嘉兴某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

 

原标题:【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发布
内容摘要: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合作,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领域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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