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2月起,上海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商务委等四部门联合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小皮蔬菜经营部为崇明区一家农贸市场内某摊位经营户,主要经营食用农产品。2021年4月26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从上海江杨市场以2.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10千克韭菜,并于2021年4月26日以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零售,除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1千克外,其余9千克韭菜均以零售的方式在当日销售完毕,至案发,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经侦查,发现涉案农产品来自上海江杨市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为松江区的一家豆芽生产企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黄豆芽产品进行抽检中,抽样检出6-苄基腺嘌呤相关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通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同时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还陆续收到本市其它地区公告的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多批次黄豆芽和1批次绿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指标不合格。
经侦查,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067.72元,违法所得为2056.84元;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元,抖客网,无违法所得。
处罚情况
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1年2月5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于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6.84元,罚款人民币291015.8元。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沙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宝山区蕴川路2767号市场内一家个体经营户,主要经营食品、农产品。2021年5月14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进行了抽检,并于5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A2210184086101005C)显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通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信息进行立案侦查,送达《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同时告知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启动召回程序并仔细排查不合格原因。
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整;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021元整。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立云水产经营部违法经营不合格梭子蟹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奉贤区立云水产经营部为奉贤区乡村园农贸市场内一家专业经营水产品的商户,主要经营鱼、虾、蟹等各类水产品。2021年5月7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检验项目镉实测值为1.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4日从上海市宝山区博鑫水产行共购进梭子蟹21公斤,进货总金额1550元。购入时收集并留存了供货商相关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梭子蟹放在乡村园农贸市场51号摊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885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梭子蟹已全部售完或自然死亡。去除抽检人员买样金额和成本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37.4元。
同时,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源头追查。
处罚情况
原标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自2021年2月起,上海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商务委等四部门联合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4621.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