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监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40号)

  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日,对海东市平安区豫龙水产部销售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标称第三方企业:江辉海鲜水产批发部,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412330458。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验,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抖客网,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平安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海东市平安区豫龙水产部立案侦查。该水产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侦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索要了该批次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为此,海东市平安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户不再购进同种类、同批次的食品,切实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于2021年7月29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曝光电话。

 

  青海省市监局

 

  2021年9月24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原标题:【青海省市监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40号)
内容摘要: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日,对海东市平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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