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第十三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和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贵州天齐绿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姬松茸

 

  (一)经检验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

 

  (二)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贵阳市市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筑)市监罚〔2021〕4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姬松茸89袋;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捌元壹角整(518.10元);3.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伍佰壹拾捌元壹角整(2518.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姬松茸附着能力较强,土壤重金属含量较高时,种出来的姬松茸重金属含量也高,作为企业难以解决和控制。企业的整改措施为:要求采购部在购进姬松茸原料的时候,尽量选择和农村合作社及专业搞种植并且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签订采购姬松茸原料合同时,要求供货方必须持有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供的原料检测报告。执法人员2021年8月11日复查,当事人自整改开始至复查期间,未从事姬松茸的购进和生产加工。

 

  二、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花果园分公司经营的姬松茸

 

  (一)经检验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生产厂家贵州天齐绿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姬松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等义务,且主观上不知晓其销售的姬松茸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贵阳市市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筑)市监罚〔2021〕415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处罚。

 

  贵阳市市监局

 

  2021年10月21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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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阳市市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第十三期)
内容摘要: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和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贵州天齐绿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姬松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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