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质量和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zj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 附件1: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侦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 确定经营者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侦查工作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
对于前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文件、资料。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前款所称“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指下列经营者:
(一)经营者合并的,合并各方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控制,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共同控制变为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交易后共同控制该其他经营者的所有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但其他经营者原由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交易后此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单独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的,交易后共同控制其他经营者的所有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四)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五)经营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该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第十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质量和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0255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