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市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试 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2年7月18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潘韬宇 电话:87979639
黑龙江省市监局
2022年7月7日
黑龙江省市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抽捡程序合法、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抽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管部门组织抽样;
(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条 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及相关要求的宣贯。其内容应包括:
(一)抽样依据;
(二)抽样计划应包括样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批次、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抽样计划中应侧重抽样的食品及抽样区域;
(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
(五)抽样完成进度的汇总及整体抽样完成的时限;
(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 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承担食用农产品、重点冷链食品委托抽样任务的,每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并在抽样文书上签字。
第六条 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七条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国家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内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方法,样品运送方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方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八条 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主要包括:
(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国家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文件。“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确认单”等。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抽检样品,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九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若农产品现场抽样,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若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合法进货凭证的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汇报。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条 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已检区)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在生产环节抽样时,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抽取的样品量应符合抽检细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十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同一大类不超过三个批次。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其内容包括:
(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样品标签清晰近照,应反映出抽样单上填写的相关信息或食用农产品的溯源信息。
(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七)纪律反馈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八)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照片。
(九)若抽取的样品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应拍摄相应的照片。
原标题:【黑龙江省市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通告】 内容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黑龙江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市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试 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08062.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