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再次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纸质方式: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7日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 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 验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侦查处理和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和 公布工作。

 

  第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情形:

 

  (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 法检验的;

 

  (二)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

 

  (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验方法 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 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起草单位,是指签订食品补充检验 方法委托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 位;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合同书中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等方式,按照轻重缓 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 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食品中存在重大 隐患的,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 法。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等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 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 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 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 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期间, 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 量不得超过三项。

 

  第三章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负总责,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为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由起草单位确定,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 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 品补充检验方法;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侦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食品检验机 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 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 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 况和数据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 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 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 则上选择不少于 5 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 1 家 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 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 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 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 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 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

 

  第二十条 方法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方法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专家等。

 

  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 20 份。起草单位应当 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四章送审和审查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再次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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