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发〔2022〕270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切实做好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冷链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防控和预防性消毒工作,部修订形成了《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冷链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指导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相关作业单位和人员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坚决防止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集装箱运输渠道传播。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

  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指导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相关作业单位和人员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防止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运输渠道传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发〔2022〕270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部最新印发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工作部署,针对公路、水路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和运输相关作业单位和运输重点环节,制定本指南。

 

  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照被污染风险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低风险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预防性消毒。不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按照“从严”原则,判定为高风险。

 

  (1)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2)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3)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4)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5)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根据以上情形,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等作业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非冷链集装箱物流企业),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以及受货主委托在掏箱作业时组织对货物外包装实施预防性消毒工作。

 

  对于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视情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二、工作职责

 

  (一)作业单位。

 

  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在首次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非冷链集装箱物流企业,应主动向货主或货代确认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风险等级是否为高风险,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做好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作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按照本指南要求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项工作部署。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装卸、运输过程防控要求

 

  (一)装卸作业人员防控要求。

 

  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掏箱作业时,应先与货主沟通确认消毒事宜,经货主委托对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开展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从严做好个人防护,应当穿戴工作衣帽,根据风险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和防护面罩、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隔离衣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如果掏箱作业过程中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或手套出现破损时,应当立即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运输人员防控要求。

 

  运输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货物包装直接接触货物。车辆进出时,司机及随行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三)运输工具的防控管理。

 

  应当确保车辆厢体、船舶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四)中转转运设施的防控管理。

 

  中转转运装卸货区宜设置特定区域,并配有与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对接的特定区域。加强堆场及仓库存放管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堆码应当按规定单独码放、存放,避免与其他货物混放。定期对货物堆码、存放区域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四、装卸、运输过程消毒要求

 

  (一)人员。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手消毒剂和消毒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二)运输工具。

 

原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216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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