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附:    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docx

 

     制定说明.docx

 

 

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4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的

 

非主观故意未标注或标注不全,但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定期提交报告的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

 

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九条第三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7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纤维制品的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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