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儋州市市监局查处罗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31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儋州乐民农贸市场罗某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儋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其立案侦查。

 

  经查,罗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黄豆芽、22千克绿豆芽运至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口市市监局琼山分局查处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案

 

  简要案情: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监局琼山分局对周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从岑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了1273093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17日,该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38192790元;3.周某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对于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简案情介:2021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天涯区解放路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国窖1573”、“梦之蓝M6”等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称案涉的4瓶“国窖1573”、2瓶“梦之蓝M6”、2瓶“梦之蓝M3”和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系其从他人转手或回购而来,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凭证予以证明。经过“国窖”“梦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上述酒类,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违法金额共计77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存在不配合侦查和逃避处罚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2、罚款175000元。

 

  案例4:海南省市监局查处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等4家企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海南省市监局根据投诉曝光线索,委托专业人员对投诉曝光人提供的58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55瓶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万盈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依妮批发商行和万宁万城云庆烟酒茶行等4家商行从他人手中收购了共计60瓶茅台酒(其中55瓶为假冒茅台酒),分别销售给了陵水椰林旺海商行。4名当事人销售55瓶假冒茅台酒获得了27650至37250元不等的销售金额。且4名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等4家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4名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四家商行分别作出没收假冒茅台酒和罚款75000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抖客网,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极大的震慑了违法主体,规范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案例5:海南省市监局查处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6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监局对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开展侦查。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含量和芳烃含量),销售不合格油品为35341L,违法所得22754.0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2021年6月15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54.08元,并处罚款4159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海南省市监局查处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监局对儋州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闪点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11627.1L,违法所得为13022.3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2021年5月27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2.35元,并处罚款120456.7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车用油品的质量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产品中笨、芳烃含量超标也会污染大气环境,关系民生和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省市监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为老百姓用得放心守住底线。

 

  案例7:儋州市市监局查处儋州闽鑫乙炔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原标题:【2021年海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今年以来,海南省市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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