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公告会,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王胜介绍了海关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出系列便民惠企措施及改革等有关情况。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主要负责企业的资质管理、信用管理、保税监管、稽核查管理以及属地查检等业务,业务多与企业直接相关。近年来,海关总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信用管理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履职尽责,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稳外贸、促发展,特别是在规范市场秩序、为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等方面积极作为,推出了系列便民利企措施及改革。
报关单位备案实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
为加快推进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海关积极推进报关企业“许可”改“备案”,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出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等便民利企措施。企业可在全国任一地点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办结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对于企业选择所在地海关错误的,由收到申请的海关首问负责,联系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真正实现企业“零跑腿、零成本”“任一地申请、一次办理”。
截至2021年8月底,全国海关备案报关单位为159.87万家,同比增加5.70%。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57.71万家,同比增加5.58%;报关企业2.16万家,同比增加15.89%。
下一步,海关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积极推动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大力推动AEO国际互认合作
近年来,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中东欧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互认合作进程。
截至2021年8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20个经济体4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协定),互认国家或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1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对AEO互认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占到其进出口总额的约60%。
中国海关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的货物,能够直接享受当地海关提供的减少单证审核、减少查验、优先办理、非常时期优先通关、指定协调员提供专属服务等多项便利措施,显著降低港口、码头、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问卷侦查显示,我国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有73.62%的企业境外通关查验率有明显降低;有77.31%的企业境外通关速度有明显提升;有58.85%的企业境外通关物流成本有一定降低。
此外,中国海关已经顺利申办2023年WCO第六届全球AEO大会,该大会是AEO领域最高级别的多边合作会议,每两年举办一届。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全力推进AEO互认合作进程,帮助中国AEO企业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享受海关便利措施,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加工贸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集团化运作的趋势不断提高,保税货物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自由流转、协同加工的需求迫切。2020年以来,海关总署启动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使企业获得改革红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税料件自由流转,确保供应链稳定。改革打破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仅限于企业自用的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转、跨企业存放,有效解决集团内企业供应链紧张的痛点。
二是便利不作价设备流转,提高生产效率。改革中允许不作价设备通过结转方式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有力提升了不作价设备的利用效率。
三是外发加工手续简化,减轻企业负担。改革中允许集团内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同时全工序外发免收担保金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四是放宽料件串换限制,助力企业融入双循环。疫情期间,部分企业保税料件短缺,改革中放宽了对来料加工料件串换限制。企业在取得料件所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可采购符合监管要求的国产料件代替生产,在保障生产连续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国产料件的使用率。
截至目前,已有20个海关开展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共有63家企业集团的184家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开展保税料件及不作价设备结转、外发加工、料件串换、货物自主存放等业务1.3万票,参与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2066.9亿元,减免保证金(保函)约8.6亿元,节省企业物流、报关等费用3298.4万元。
下一步,海关总署拟于近期发布通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优化跨境电商退货监管流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海关总署在总结评估郑州海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于9月10日发布通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实现了运营成本集约化。允许电商企业将原本设在区外的专门退货仓库内迁至区内,节省了区外专门设立退货仓库的租金、人力、频繁装卸、来回运输的成本。据试点企业反馈,该模式能为企业单月节省仓库租金、人力成本等约10万元。对于消费者来说,实现了退货体验流畅化。消费者退货包裹直退入区,节省了退货在区外区内2次装卸环节,压缩了整体退货时间。据企业测算,该模式可平均压缩整体退货时间5至10天,缓解了跨境电商进口“45天”的退货运抵时限压力。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做好政策解读,实时跟踪推广进展,及时总结社会成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同时以推广退货中心仓等举措为重点,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思路,争取出台更多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举措,以促进新业态健康成长。
创新稽查手段,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
海关稽查是海关实施后续监管的重要履职方式和执法手段。近年来,海关总署积极改革、创新稽查工作方式,努力筑牢进出境后续监管防线。
原标题:【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内容摘要:9月24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公告会,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王胜介绍了海关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出系列便民惠企措施及改革等有关情况。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主要负责企业的资质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551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