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29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900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

 

  全国和各省份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至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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