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9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唐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
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
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 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 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曝光。市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曝光后,应当及时查处;曝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粮油仓储设施容量:粮食仓容在2.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0.3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
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
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市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 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 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原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21〕8号)】 内容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3608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