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发展现状,食品生产司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aoxi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6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未包含或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以及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确保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四)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

 

  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均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合规性

 

  1. 申请人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从业禁止;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依法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为加强食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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