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21日八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海鲜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海鲜餐饮经营规范体系,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鲜餐饮经营活动,是指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曝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曝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曝光人,并依法为投诉、曝光人保密。

 

  第二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五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证照,证照正本原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并公示以下相关内容:

 

  (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二)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价格诚信承诺书;

 

  (四)消费温馨提示;

 

  (五)三亚市海鲜餐饮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六)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的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有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七条 海鲜餐饮经营场所排污、排烟应当符合市容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鼓励海鲜餐饮经营者安装使用价格电子显示屏、物联网溯源电子秤、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覆盖收银台、海鲜池、海鲜称重处、厨房等重点点位,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落实螃蟹裸称,使用四面镂空滤水的诚信筐称重海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

 

  第十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其销售海鲜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鼓励海鲜餐饮经营者加入海鲜餐饮协会并签订自律公约,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进货关,保证海鲜及其他食材进货渠道正规;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发现所售海鲜及其他食材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

 

  第十二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标识牌,对销售的海鲜品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海鲜名称及其标识图案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海鲜品政府调控价格、海鲜品加工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内的厨房、餐厅、洗手间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食品来源和加工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上墙公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等。

 

  第十四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必须配置经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其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送检。

 

  第十五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经营信息录入、设备维护,确保安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价格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消费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经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游客、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知识和技能。海鲜餐饮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在店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用餐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在我市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参与海鲜餐饮行业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

 

  第二十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及其他人员或单位等带游客到海鲜餐饮店消费;

 

  (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海鲜份量不足;

 

  (四)对所销售的海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五)低报价高结算;

 

  (六)强买强卖;

 

  (七)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海鲜餐饮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海鲜拉客行为、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海鲜餐饮经营者无照无证经营、短斤缺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未规范明码标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进行规范整治。依法开展抽样检验,督促经营者落实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职能做好海鲜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海鲜餐饮经营户进行抽查,对被投诉、曝光、受过处罚的海鲜餐饮店进行重点监管。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受理、处理涉及海鲜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和投诉曝光。

 

原标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21日八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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