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海南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结合2022年立法计划和餐厨垃圾管理实际,我市拟对原《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反馈意见方式:公众可实名在征集侦查栏直接提交意见,或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kylhwzhk@163.com)。

 

  联系电话:68723515 ??68723511(传真)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5号北楼四楼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综合协调科

 

  联系人:郭运勇 李贵敏

 

  附件:   《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


附件

 

  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javascript:SLC(174706,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javascript:SLC(92446,0)>》《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javascript:SLC(17316971,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部门责任】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及考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商务、发改、财政、水务、卫健、教育、旅文广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餐厨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 【收费与补贴】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可以给予合理补贴,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javascript:void(0);>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专项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餐厨垃圾相关工作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 【建设用地】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建设标准】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建设程序】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许可管理】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的管理方式。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的企业,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收运。

 

  第十二条 【禁止条款】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javascript:void(0);>

 

  (一)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或个人处理;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 <javascript:void(0);>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收运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口市餐厨垃圾运输许可》: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垃圾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处置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口市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垃圾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台账和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 <javascript:void(0);>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海南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结合2022年立法计划和餐厨垃圾管理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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