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报

  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省人民政府将《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列为2022年一类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工信厅起草了《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ecbg@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8606809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0日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四章  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政府职责】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管理和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培育知名品牌,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向盐业企业增加投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企业责任】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业组织】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九条【生产审批】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抖客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标准】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生产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食盐,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

 

  第十一条【原料盐保障】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使用的原料盐应当有合法稳定的来源。

 

  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拥有相应的土地或者海域使用权。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立健全盐田保护制度,保障原料盐生产有序开展。

 

  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拥有合法采矿权。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

 

  (一)原料盐的来源及相关凭证;

 

  (二)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以及生产责任人员;

 

  (三)食盐产品的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库存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工业盐、工业副产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并保存相关凭证,防止工业盐、工业副产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前款规定的记录和相关合法购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标签标识】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等非食盐产品的名称、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区别字样。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定点批发】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批发区域】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七条【批发购销记录】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

 

  (一)供货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许可证件、联系方式;

 

  (二)采购食盐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

 

  (三)采购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四)销售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

 

  (五)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记录和相关合法购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标题:【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报
内容摘要: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省人民政府将《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列为2022年一类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工信厅起草了《河北省食盐专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9638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重庆市市监局关于2029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15号)
下一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间布鲁氏菌病五年防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豫农文〔2022〕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