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德奥通航违规担保案 核心争议:是否应担赔偿之责

  ■本报记者 杨成万

  备受关注的“德奥通航违规担保案”,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德奥通航、新潮能源(600777)、ST中捷(002021)等3家上市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违规担保之争即将尘埃落定。这起未决诉讼的影响经层层放大,最终使数十万股东为之付出惨重代价,其中德奥通航更是被拖累至退市而怒告深交所。同时,广州中院未明确上述3家上市公司后续追偿权问题,这3家上市公司因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德奥通航违规担保案始末

  2017年,广州农商行向华翔投资提供了25亿元贷款,同时与德奥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因华翔投资未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因此将上述3家签订了《协议》的上市公司及多名自然人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而上述3家上市公司均否认曾提供担保。

  2022年1月,广州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涉案《协议》在性质上应属非典型性担保,根据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德奥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三家上市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部分诉讼费797.86万元。

  早在2020年4月,德奥通航经佛山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6月,佛山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而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未提及德奥通航在此期间破产重整的关键事实,将导致德奥通航此前重整成果付之一炬,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此前,有投资者在接爱媒体采访时表示,广州农商行案件涉及的违规担保,是所有投资人都没有预料到的,上市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需要重整后的投资者来承担损失太不公平。同时,后续追偿权问题未予明确,上述3家上市公司因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多宗违规担保被判无效

  该案件是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生效的背景下作出的判决,因此备受金融圈热议。核心争议点在于:上市公司在《协议》无效、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上市公司不再为此类未经通告的违规担保承担任何责任。

  在司法实践方面,近期已有多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被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案号为(2021) 最高法民申4688号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对于非上市公司有更加严格的通告和披露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承担审慎核查的义务。而在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明显未尽到审查义务,故案涉《担保函》无效且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此外,在案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涉案违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抖客网,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摩登大道需对债务人二分之一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广东高院于2022年5月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广州中院认为摩登大道存在过错并需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支持了摩登公司的上诉请求,摩登公司最终在该案项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标题:【再审德奥通航违规担保案 核心争议:是否应担赔偿之责
内容摘要:■本报记者 杨成万 备受关注的“德奥通航违规担保案”,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德奥通航、新潮能源(600777)、ST中捷(002021)等3家上市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违规担保之争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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