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41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现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李明路;电话:88290759)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结合天津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农产品冷链物流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管理运营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支撑。

 

  二、建设目标

 

  在全市10个涉农区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花卉、食用菌等优势特色品种,建设50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有效满足产地冷藏保鲜和商品化处理需要,不断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建设重点

 

  (一)实施主体。依托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含市级合作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主体要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建设需求、所需用地、自筹资金等,并且生产经营情况良好。鼓励开展符合实际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对于企业联合建设运营的冷藏保鲜设施,要求产权分割清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入的资金不计入补贴测算基数。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不能同时申报同类农机购置补贴。

 

  (二)建设内容

 

  1.切换式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生产区域,以自然冷源为主,以机械制冷为辅,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通风设备,实现定点恒温控制、双向自动切换的贮藏库。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同时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或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二氧化碳脱除机、乙烯脱除装置等专用气调设备,用于商品附加值较高的鲜活农产品进行贮藏保鲜。

 

  4.预冷设施及配套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对于规模较大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设施,抖客网,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和数字化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建设冷藏保鲜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对申报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主体,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新建切换式通风贮藏库按照不超过160元/m?、新建机械冷库按照不超过195元/m?、新建气调贮藏库按照不超过235元/m?的标准进行补贴;依托闲置的房屋、厂房等改建为冷藏保鲜设施的,补贴金额为新建同等容积冷藏保鲜设施补贴金额的75%。新增预冷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按照不超过正常市场价格的30%进行补贴,但补贴金额不能超过该主体享受补贴总金额的30%。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精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建冷藏保鲜设施,实行建设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资金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摸清建设规模和资金需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设施建设准备工作,明确建设思路、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政策、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重点内容,要求设施建设点位合理布局,形成联动效应,区级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严格申报审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区级实施方案,并在申报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布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指导相关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自愿申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批,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内容审核,优先选择已列入储备项目库的申报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批通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8月1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三)开展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要按照《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的设施设备必须全新并且符合质量和技术标准,鼓励实施主体采用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实施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和项目运营的主体责任。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要留痕,重点包括施工前、中、后关键节点影像资料(全景和近景)及采购设施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合法票据等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上报建设进度,发生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四)及时组织验收。实施主体在完成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并提出验收申请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按照《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进行现场验收,有条件的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设施库内净容积进行测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补贴金额;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及时通知实施主体进行整改,于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原标题:【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41号)
内容摘要: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现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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