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与后者相比,其目的和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目前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设立在以下法律中:
一是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是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抖客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是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2022年1月1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在食品、药品领域制定出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药监局和市消委会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问:什么是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问: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问:什么是食品安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问:什么是标签、说明书瑕疵?
答:《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四、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形:符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规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问:什么是假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问:什么是劣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问:什么是药品标准?
原标题:【《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与后者相比,其目的和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9721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